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0-04-27作者:湖北水利建设
鄂水利建函〔2010〕19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近期在中央检查组对我省扩大内需水利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检查中发现,部分扩大内需水利项目还存在施工、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和随意变更现象严重,施工质量管理不严,监理工作不到位,项目进度滞后,随意变更设计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确保项目进度、质量与安全,发挥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市场主体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1、严格市场主体资质准入。勘测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其中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的必须具备水利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
2、规范注册建造师管理。全省大中型水利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取得一、二级水利水电工程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一级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水利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水利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小型水利建设工程在省厅未出台新的规定前,其施工项目负责人暂时可由原持有三级项目经理证书(含备案证书)人员担任。
3、严格执行施工、监理相关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五大员”应当经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监理工程师须具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注册岗位证书,总监还须具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须具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未取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全省水利建设工程的投标、从业。
二、实行“压证上岗”和项目备案制度
4、实行关键岗位“压证上岗”制度。项目法人应在施工单位进场时,查验施工、监理单位的人员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要求一致,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压证上岗”制度。在工程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将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或小型项目的三级项目经理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五大员”岗位证(含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监理单位将项目总监的总监岗位证、监理工程师证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程师证,报项目法人审核备存,并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大型和厅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省水利厅)备案,在备案压证期间不得参与其他项目的投标。项目工程完工或因第6条规定的③、④情形,经项目法人同意方可取回相应证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若因退休、调离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必须配备相应资质能力不低于原工作人员的替代人员,并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同意。
5、实行项目备案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全省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在签订合同价500万元及以上项目承包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为总监、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名称、工程规模、合同执行期限等情况按分级管理原则报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大型和厅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省水利厅建设处,其他项目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科)备案(备案表见附件一、二),并统一在湖北水利建设管理网上公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通知要求转发辖区内项目法人和市场主体,项目法人应督促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及时办理备案、公示手续。水利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备案表中人员的,施工、监理企业应当于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报相关水行政主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备案、变更、公示手续。对于发文之日前近三年(监理单位为近五年)之内已签订承包合同而目前未完工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应在2010年6月15日前做好备案表报送工作。
经网上公示备案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作为今后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和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监理企业总监工程业绩认定的依据。对于为了重复中标而未及时备案公示,造成相关纠纷及后果的,由该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人员自负。
三、规范工程建设行为
6、严格施工单位管理。施工单位要信守合同承诺,合理安排优化资源配置,保证人员、设备、材料按照计划及时进场,满足建设要求。要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和优化施工方案,做好施工组织管理,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质量。担任大型水利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其他水利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②合同约定的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的;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④因非承包方原因合同工期内工程未完工且工程已完成80%以上的工作量的。要建立主要管理人员考勤制度,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要按投标文件承诺保证月驻工地时间,并不得随意更换。
7、规范建设监理行为。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监理工作,完善项目监理组织和工作制度,按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各专业监理人员,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理规划,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完善工程监理见证取样、平行检验和巡视工作方法,加强对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理,确保监理工作质量。除第6条规定的情形外,监理人员不得承担两个及以上水利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要建立监理人员考勤制度,总监要按投标文件承诺保证月驻工地时间,并不得随意更换。
8、加强设计服务。设计单位要充实设计力量,规范设计行为准则,提高设计质量,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工程建设期间,要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要求提交技施设计图纸,按规定派驻工地设计代表,服务工程现场建设需要,做好技术交底和及时参加工程隐蔽工程验收等工作。严格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严禁擅自变更施工合同、调整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质量、增加工程投资、降低安全标准。设计单位要坚持原则,对设计变更要认真分析,严格把关,合理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上报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
四、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
9、落实项目法人责任。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项目法人要健全机构设置,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实现专业化管理。对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要推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今年将率先在厅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力推行“代建制”,其它水利建设项目也要积极进行试点。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按概算标准合理确定设计、监理费用,不得随意压低设计、监理费用,并及时、足额支付。
10、严格合同管理。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不得签订一份供相关单位检查,一份用于实际施工活动中的“阴阳合同”。要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合同一旦签订,不得随意修改合同。要加强对合同双方认真履行合同的管理与检查,重点对延误工期、转包和违法分包、劣质工程造成经济损失等进行查处。
11、加大质量监督管理力度。要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严把原材料进口关,严把施工过程关,完善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以及验收抽检等检测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坚决防止“豆腐渣”工程。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36号令),检测单位须具有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承担我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任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厅将不定期的对在建工程项目开展“飞检”(指不定期、随机进行质量抽样检测),对存在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的,督促认真进行整改,对出现质量事故的,停工整顿,按“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12、严肃查处不良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规范行为,对发现的各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作出处理。省厅将结合专项治理工作不定期开展突击检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行为,对不按规定实行关键岗位人员“压证上岗”的(含压证不齐),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月驻工地时间不足15天的单位,将直接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暂停投标资格;对项目法人未依法组建和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督促进行整改,对项目法人串通或强迫参建单位转包分包、虚报工程量、套取资金等,一旦发现,将依法依规追究项目法人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市场主体的其他问题,督促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以及拒不整改的,将进行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