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行为,持续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程规范,以及公司基建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输变电工程监理管理是指公司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依据合同约定对参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的管理,以及对所属监理企业实施的专业管理。
  第三条公司按照管理范围分级集中招标选择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通过监理合同授予监理权限,确保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以维护工程各参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的监理管理,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公司输变电工程监理管理,负责所属监理单位的专业管理,组织制定公司建设监理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各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开展监理工作。
  (三)负责督促、检查省公司(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下同)对所属监理单位的管理。
  (四)负责对省公司级单位监理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五)研究、协调公司在监理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第六条公司交流建设部、直流建设部负责对所管理项目的监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监理管理要求,负责所辖输变电工程监理管理,负责所属监理单位的专业管理,及时向公司反馈监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参与省公司所属输变电工程的监理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三)负责指导、督促所属监理单位按公司管理要求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影响所属监理单位履行职责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对所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
  (五)负责收集、分析、上报监理信息。
  第八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以下同)管理职责
  (一)参与所建设管理输变电工程的监理招标。
  (二)受托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授予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相应的监理权限。
  (三)监督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合同,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公司监理管理规章制度。
  (四)汇总、上报监理合同履约情况。
  (五)协调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监理中的问题。
  第九条业主项目部管理职责
  (一)参与本工程的监理招标工作。
  (二)负责本工程的监理管理工作。
  (三)审批监理项目策划文件及报审的有关文件。
  (四)检查监理项目部标准化管理运转情况,以及监理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改进措施意见,实施闭环管理。
  (五)运用公司基建管理信息系统规范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理管理工作。
  (六)审核监理费支付申请并上报月度用款计划,负责对监理费进行竣工结算,配合与监理费有关的审计以及财务稽核工作。
  (七)对监理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八)协调监理项目部在工程建设监理中的问题。
  第三章监理工作组织
  第十条监理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成立监理项目部,成立监理项目部的正式文件应报建设管理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的监理管理体系。监理项目部应保持人员稳定,需调整总监理工程师时,由监理单位书面报建设管理单位批准;需调整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前征得业主项目部同意,并书面通知业主项目部、施工项目部。
  第十二条监理项目部应明确监理岗位及职责,并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需持证上岗(各类监理人员任职资格及条件见附件2)。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为监理项目部配备满足独立开展监理工作的各类资源,并在工程建设期间,结合工程实际,合理调整资源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一)监理项目部应配备足额合格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配备最低要求见附件3)。
  (二)监理项目部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信、检测、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设备或工具,满足本工程需要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依据性文件等(监理项目部基本设备配置见附件4)。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监理项目部应实施逐级交底,确保监理工作全面、顺利实施。
  (一)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工作实施前对监理项目部全体人员进行监理合同、监理大纲的交底。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全体监理人员进行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工作方案的交底。
  (三)监理项目部应根据工程不同阶段和特点,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旁站方案、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标准工艺策划、质量通病防治控制措施等。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监理项目部应加强培训,确保监理人员掌握监理工作的内容、要求、方法。各类培训完成后应进行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监理项目部。
  (一)监理单位应对全体监理人员进行监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对监理项目部全体监理人员进行相关管理制度、标准、规程规范的培训。
  (三)监理项目部应根据工程不同阶段和特点,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特点、技术要求、监理工作方法等。
  第十六条监理工作开始前,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理项目部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在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师应每月定期向监理单位本部和业主项目部报告监理工作开展情况,由监理单位定期向业主项目部书面报告监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程竣工投运后向委托方提交监理工作总结。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填写监理工作日志。
  第四章监理工作方法及内容
  第十八条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理合同和公司制度,通过文件审查、签证、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手段,开展监理检查,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一)文件审查是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监理活动。
  (二)签证是指对重要施工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重大工序转接前进行的检查和确认活动。
  (三)见证是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四)旁站是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全过程监督活动。
  (五)巡视是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六)平行检验是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
  第十九条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监理范围内的工程安全监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工程协调等。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和水土保持监理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工程安全监理的内容包括:
  (一)审查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安全技术方案和专项安全措施等安全文件。
  (二)参加安委会和安全工作例会。
  (三)进行日常的安全巡视检查,组织定期或专项安全检查并督促整改闭环,出现重大不符合情况应立即签发工程暂停令并督促停工整改(需要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情况见附件5)。
  (四)审查分包计划、分包商资质、分包合同、及分包安全协议,全过程监督项目分包管理工作。
  (五)监督施工项目部开展安全通病防治、工程建设安全类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
  (六)监督施工项目部机械、安全信息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应急管理。
  (七)对重要设施和重大工序转接进行安全检查签证(需进行检查的重要设施和重大工序见附件6)。
  (八)监督施工项目部开展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预控工作。对三级及以上风险等级的施工工序和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作业项目进行安全旁站(需进行旁站的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作业项目见附件7)。
  (九)参与项目安全管理评价。
  (十)参与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控制的内容包括:
  (一)参与设计文件审查。
  (二)审查施工承包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策划文件等有关质量文件。
  (三)组织召开质量工作例会。
  (四)监督质量通病防治、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标准工艺应用、达标投产和及工程创优工作的实施。
  (五)对现场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开展平行检验工作。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开展质量旁站监理(需要进行质量旁站的作业工序及部位见附件8)。
  (六)对质量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不符合情况立即签发工程暂停令并督促停工整改(需要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情况见附件9)。
  (七)组织主要设备的到货验收和开箱检查,按合同约定检查通用设备的技术参数、规范和接口的情况并进行确认。
  (八)检查施工承包商采购的拟进场工程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按相关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九)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签证,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开展监理初检工作,参加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启动验收及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十)监督、确认质量问题的整改闭环,督促承包商及时修复工程质量缺陷并验收修复后工程。
  (十一)参与、配合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配合达标投产考核和优质工程评选工作,参与质量回访。
  第二十二条进度控制的内容包括:
  (一)核查工程开工条件,督促开工条件的落实。
  (二)根据工程里程碑进度计划,审查业主提供材料、设备的供货计划,审查施工项目部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
  (三)审查工程工期变更申请,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督促纠偏。
  第二十三条造价控制的内容包括:
  (一)审查承包商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预付款申请。
  (二)核实工程量,审核施工项目部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三)审核设计变更并监督实施,按合同约定和公司有关规定审查设计变更预算费用。
  (四)审核费用索赔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
  第二十四条工程协调的内容包括:
  (一)定期组织或参与工地会议。
  (二)协调工程参建单位之间的工程管理问题。
  第二十五条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及分包商的合同履行情况。
  (二)协调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工程暂停、工程变更、费用索赔、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合同争议、合同解除等问题。
  第二十六条工程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编报监理月报,工程竣工投运后向委托方提交监理工作总结。
  (二)使用基建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工程及监理工作信息。
  (三)采集工程施工过程安全质量监理数码照片。
  (四)督促、审核施工项目部上报分包动态监管信息。
  (五)对设计、施工承包商档案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过程检查、监督。
  (六)及时整理、移交合格的工程监理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实行全过程监理,涵盖监理合同签订起至保修期结束止。存在可修复工程质量缺陷的,保修期延长至缺陷修复止(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各阶段主要工作见附件10)。
  第二十八条需要由监理承担的不属于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内容的事宜,由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业主项目部负责对监理项目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在项目投产后一个月,业主项目部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情况依据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对监理项目部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上报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确认,并与项目结算、专业队伍评价和资信评价挂钩。
  第三十条公司、省公司级单位通过各项检查对监理工作质量进行过程监督管理。根据公司队伍管理制度依据过程监督管理情况及监理项目部综合评价考核情况定期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内部考核机制,对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网基建部负责监督执行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12〕158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流程图
  2.监理人员任职资格及条件一览表
  3.监理项目部人员配置基本要求一览表
  4.监理项目部基本设备配置一览表
  5.需要签发工程暂停令(安全)的情况一览表
  6.需要检查的重要设施和重大工序转接一览表
  7.需进行安全旁站的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作业项目一览表
  8.监理质量旁站的作业工序及部位一览表
  9.需要签发工程暂停令(质量)的情况一览表
  10.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各阶段主要工作一览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附件9
附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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