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达到设计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水利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北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湖北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工程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达到设计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水利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以下简称重点小型水库),其他小型水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在项目划分时,1座水库划分为1个单位工程,验收可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可与工程竣工验收合并进行)、主体工程完工验收(短期内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和竣工验收。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竣工验收前可以参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档案等),也可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为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为政府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全省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工作;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政府验收工作,受省水利厅委托主持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不得随意下放验收权限;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法人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同一县(市、区)的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原则上按集中建管模式组建一个项目法人。县(市、区)一个年度实施的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打捆组织主体工程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原则上每5座水库打捆组织一次验收)。跨县(市、区)的重点小型水库是否打捆验收,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建设完成;检查工程建设是否满足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检查在工程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检查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移交工程。
第七条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说明等。
第八条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完成后,应及时组织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验收。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对主体工程已完工但暂时无法进行竣工验收的,要进行主体工程完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九条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相关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及时完成;竣工验收有关工作报告可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编写。
第二章分部工程验收
第十条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所有单元工程已完建且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以及满足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分部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代表组成。项目法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运行管理单位是否参加。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宜派员列席主要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第十二条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分部工程验收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有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主要分部工程的验收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第十五条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
第三章单位工程验收
第十六条单位工程验收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执行,也可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与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四章主体工程完工验收
第十七条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主体工程已完成,但短期内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进行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县(市、区)一个年度实施的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按第五条规定打捆进行主体工程完工验收。
第十八条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大坝稳定、防渗、泄洪、输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安全已按批准设计的内容建设完成,并能正常运行;
2、中央投资和省级投资已基本到位,主体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无法全部完成;
3、主体工程所有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4、分部工程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6、未完工程和遗留问题已明确处理方案;
7、有关资料及验收报告已准备就绪。
第十九条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负责,由项目所在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水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运行管理及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主体工程完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1、听取并审查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质量监督部门对主体工程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检查设计、施工、监理及运行管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2、检查主体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建设;
3、检查工程质量和有关资料,鉴定主体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4、检查分部工程验收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5、确定未完工程清单及完工期限和责任单位等;
6、检查工程档案资料;
7、讨论并通过主体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一条主体工程完工验收会议的主要工作程序:
1、现场检查主体工程建设情况;
2、查阅有关主体工程建设资料;
3、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2)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如无则免);
3)听取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报告,检查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和工程档案管理自检报告;
4)听取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5)讨论并通过主体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主体工程完工验收的成果是主体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打捆项目,每座水库为单独的鉴定书)。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水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完成之后,项目法人应抓紧未完工程建设,做好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应在除险加固工程完工后,经历一个汛期或正常水位蓄水考验后的3个月内进行。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一个年度实施的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按第五条规定打捆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的内容建设完成,并能正常运行;
2、工程投资已基本到位,竣工财务决算已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整改报告已提交;
3、历次验收和工程运行期间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4、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5、尾工和遗留问题已明确处理方案;
6、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7、有关资料及验收报告已准备就绪,工程运行管理措施已落实。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在完成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后,将验收申请报告按程序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竣工验收,验收主持单位审查项目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并拟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成员单位等有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负责,由项目所在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单位代表在有关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1、听取并审查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质量监督部门对主体工程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检查设计、施工、监理及运行管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2、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3、检查工程建设是否满足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4、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5、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和在工程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6、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7、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8、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
9、检查工程档案管理情况;
10、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11、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三十条竣工验收会议的主要工作程序:
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
2、查阅有关工程建设资料;
3、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专家组名单;
2)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如无则免);
3)听取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报告,检查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和工程档案管理自检报告;
4)听取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和审计报告;
5)听取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报告;
6)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鉴定书上签字。
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打捆项目,每座水库为单独的鉴定书)。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和工程移交的依据。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水库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责成有关单位妥善处理。项目法人应负责督促和检查遗留问题的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已进行单位工程验收、未按集中模式组建项目法人及划分了多个单位工程的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主体工程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验收方案由项目所在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四条争议问题、有关验收资料及成果文件要求、验收后相关事宜等本办法未规定之处,均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五条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参加验收人员应从严控制。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湖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