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水利部有关文件要求,制定了《湖北省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湖北省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水利部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列入国家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的大中型病险水库,其他大中型水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主体工程完工验收由湖北省水利厅主持。
第四条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主体工程已完成并满足正常运行条件,但短期内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进行主体工程完工验收。
第五条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大坝稳定、防渗、泄洪、输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安全的主体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设完成,并能正常运行;
2、中央投资和省级投资已基本到位,主体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无法全部完成;
3、主体工程中所有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4、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6、未完工程和遗留问题已明确处理方案;
7、有关资料及验收报告已准备就绪。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完成验收各项准备工作后,将验收申请报告报省水利厅申请主体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完成情况;
2、资金到位情况;
3、工程运行情况;
4、单位工程验收结论及所发现问题处理情况;
5、验收资料的准备情况;
6、工程征地移民及补偿情况(如无则免);
7、质量监督站的评价意见及项目法人的质量整改情况。
第七条省水利厅在收到项目法人的主体工程完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组织主体工程完工验收。
第八条主体工程完工验收由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验收会议,作为被验单位代表在有关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第九条主体工程完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1、听取并审查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质量监督部门对主体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检查设计、施工、监理及运行管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2、检查主体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建设;
3、检查工程质量和有关资料,鉴定主体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检查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验收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5、确定未完工程清单及完工期限和责任单位等;
6、检查工程档案资料;
7、讨论并通过主体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条主体工程完工验收会议的主要工作程序:
1、现场检查主体工程建设情况;
2、查阅有关主体工程建设资料;
3、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2)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
3)听取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报告,检查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和工程档案管理自检报告;
4)听取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5)讨论并通过主体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一条主体工程完工验收的成果是主体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水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完成之后,项目法人应抓紧未完工程建设,做好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验收应提供的资料:
1、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2、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3、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4、工程监理工作报告;
5、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6、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7、工程档案管理自检报告。
第十四条验收备查资料:
1、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文件;
2、各年度下达实施计划文件;
3、省水利厅下发或批复的建设管理有关文件;
4、工程招投标文件;
5、工程施工合同;
6、各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7、单元、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8、工程运行管理有关文件;
9、工程设计及竣工图纸;
10、重大技术性问题处理记录;
11、工程建设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在项目划分时,应将主体工程与其他工程划分为不同的单位工程,单位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具备验收条件时,单位工程验收与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可合并进行。
第十六条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参加验收人员应从严控制。
第十七条争议问题、有关验收资料及成果文件要求、验收后相关事宜等本办法未规定之处,均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有关条款执行。